

澳大利亚(一)
一、澳大利亚专利申请途径
1、PCT途径
PCT国际申请,可以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最晚 31个月进入澳大利亚/没有宽限期
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可选择申请标准专利(或革新专利)
2、《巴黎公约》途径
首次专利申请后12个月内
要求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3、直接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
申请人直接向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递交标准专利或革新专利
注意: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在递交其他国家的专利申请之前办理
保密审查手续
4、拓展小知识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的跨塔斯曼协议:2013年3月签订
①彼此承认两国专利代理人的代理资质
②建立了统一的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
·允许接收来自对方国家的申请
·允许按照对方国家的法律规定审查其专利申请
·承认审查结果
例如:申请人在新西兰提交一个澳大利亚的标准专利申请或革新专利申请,则新西兰的审查员可根据澳大利亚的法律规定审查该申请。
但新西兰仅有标准专利




二、PCT国际专利申请
进入澳大利亚(一)
1、澳大利亚专利类型
(1)标准专利
保护期:20年,药物相关专利最多可延长至25年
保护客体:中国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客体(疾病的诊断与治疗、商业方法)
(2)革新专利
①保护期:8年
②通过形式审查后即可授权
③保护主题:大部分标准专利可保护的主题(如产品制造方法、用途等)
④已于2021年8月25日正式退出
⑤例外:
母案(PCT专利、标准专利或更早前提交的正处于实审的革新专利)
申请日在2021年8月25日提交的,其分案可以申请
2021年8月25日之前提交的标准专利可转为
(3)注意:
①外观设计不属于澳大利亚专利法保护的范畴
②通过《2003年外观设计法》保护新颖且独特的外观特征
(4)临时申请制度:
与美国的临时申请相似
(5)可转换的申请类型:
标准专利申请可转换为临时申请或革新专利申请
革新专利申请可转换为临时申请或标准专利申请
转换条件:申请费用,所需提交的文件
(6)标准专利转换为临时申请
①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
②标准专利申请审定通知书发出前或者自申请日起至该标准专利申请公布前3周之前
(7)标准专利转换为革新专利
在标准专利申请授权前提出类型转换请求
(8)革新专利转换为临时申请
在革新专利申请授权之前或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
(9)革新专利转换为标准专利
革新专利申请授权前
(10)增补专利:仅适用于标准专利
①审查时间:
从属于主发明专利,主发明专利实质审查之后
②授予时机:
主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
③引用:
·需要写明主发明专利的申请号或专利号
·具体阐明基于主发明专利作出的改进或修改
④专利权期限:
·增补专利的权利期限与主发明专利相同
·药物相关的专利申请:主发明专利没有申请延长保护期限,增补专利也可提出延长保护期限的请求
·主发明专利被撤回或终止:增补专利转为独立专利请求,缴纳相关费用,但其专利权期限不能超出主发明专利的剩余期限
⑤费用:
从属于主发明专利,无需缴纳年费
转为独立的专利申请,则需要缴纳年费
(11)分案申请
①提出时机
·标准专利:最晚在审定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出
·革新专利:在授权前或授权后均可提出分案申请
②提出条件
母案(标准专利或革新专利)授权前提出:
·母案申请不是某一革新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母案申请没有被视为撤回、驳回或放弃
·母案(革新专利)授权之后提出:母案专利没有超出专利保护期限、没有被撤销或终止
③分案申请的保护期限
·分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同母案
·分案的标准专利权利保护期限:20年
·分案的革新专利权利保护期限:8年
④分案申请为一件实质性申请
·具有独立于原申请的申请号
·单独缴费/单独提实审请求/产生独立的专利权/需单独的程序处理
·应包括完整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中需写明母案的申请号,且不得包含没有在母案申请中披露的内容)
2、澳大利亚专利授权条件
(1)标准专利授权条件
①保护客体:
·人类本身以及繁殖人类的生物方法除外
·关于产品、设备、方法、工艺或系统等方面,包括疾病的诊断与治疗方法
②新颖性:绝对新颖性
(2)新颖性宽限期
①2002 年 4 月 1 日引入广义宽限期
在申请递交日前 12 个月专利申请人或者所有人造成的公开或者经过其同
意造成的公开
②2012年增加
对在先商业秘密使用规定了12个月宽限
(3)标准专利授权条件
①创造性
②工业实用性
③说明书充分公开且清楚
(4)革新专利授权条件
①保护客体
·较标准专利保护客体有所缩减
·动物、植物或动物、植物的生物繁殖方法排除
·方法相关内容允许
②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说明书充分公开且清楚
标准与标准专利相同
③革新性
革新性要求显然低于标准专利的创造性要求
(5)对增补专利申请中“改进或修改”的解释
披露和提出与母案提出的权利要求实质上不同的权利要求
• 披露对母案中主要发明的改进或修改,且 “主要发明”必须是在母案中提出过的权利要求
• 权利要求不能披露在母案中,否则导致缺乏新颖性
• 不能对母案中隐含的内容提出有效的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