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商标条例》第38(3)条,注册申请人必须提供使用商标的陈述。申请人如何才能符合此规定?
是否可提交一份涵盖《国际货品及服务分类》中某类别的整个类别标题作为货品或服务说明?
我可否在表格第T2号上同时以中文及英文提供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如某日本或韩国公司已提供公司的英文名称,商标注册处会否仍要求该公司提供公司日文或韩文名称的音译?
如申请中的申请人名字是错误的,是否会影响申请提交日期?
申请人应以能拥有财产的法律实体名义来提交注册申请。这样,申请人是否须向注册处提供申请人的描述,例如「有限公司」以供注册处核证?
如申请人未能在两个月内补救不足之处,申请是否可予继续被处理?
如申请人在两个月内未能补救有关货品或服务的不足之处,申请是否可予继续被处理?
不足之处通知书内订明的两个月时限可否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