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什幺情况下可以退款?
《商标条例》第55条规定只有商标拥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可以改动,而《商标规则》第54条则规定可就商标本身作出改动。如何理解?
如并非对商标的本质造成重大的影响,《商标条例》(第43章)容许注册商标所有人改动商标。为何现时注册商标的改动只限于包含拥有人名称和地址的商标?
什幺是是否可予注册的聆讯?
我如何知道应否作出进行是否可予注册聆讯的要求?
如申请人要求进行是否可予注册的聆讯,当局会如何处理?
聆讯决定会否向公众公开?
我应何时申请商标注册续期?
如商标注册已届满,亦已从注册纪录册中删除,可否恢复此项注册?
如类别42的注册被重新调整为多个分类,续期费将如何计算?
商标注册续期后,会否有一个新的注册编号?
如按照《商标条例》﹝第559章﹞第52(2)(a)条以“不予使用”的理由提出撤消注册的申请,该“不予使用”的三年期限将从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