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
《海牙体系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
常见问题:基本业务流程
(三)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
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以下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在国际公布后,将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阶段。
1、委托代理机构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如需办理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在中国国家程序中的事务,例如答复通知书、办理法律手续时应当委托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缴纳费用无需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委托代理机构的申请人须提交委托书。为便于后续审查和沟通,推荐提交着录项目变更请求,并附具委托书。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的操作和普通国家申请的着录项目变更相同,选择“手续办理”,点击“着录项目变更”,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专利代理委托书。
2、主动分案
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应当满足单一性要求。如果不满足单一性要求,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可保留一项外观设计,其他外观设计可提出分案申请。为加速审查进程,申请人可以自其申请国际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动提出分案申请,以更早地获得保护。针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提出的分案申请,应当在分案申 请请求书中填写原申请的申请日和原申请的申请号,该原申请的申请日应当是其国际注册日,原申请的申请号填写原申请的国际注册号。该分案申请属于国家申请。
3、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通过海牙体系提出申请并指定中国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无需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当申请人要求的优先权为本国优先权时,在先申请还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在先申请不应当是分案申请;
2、在先申请未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或者虽然要求过外国优先权或本国优先权,但未享有优先权;
3.在先申请应当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时尚未授予专利权。经初步审查认为一件申请的本国优先权符合规定时,若在先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该视为撤回的在先申请不得请求恢复。
当外观设计国际申请不符合优先权的上述相关规定,或是申请人在期满前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有关证明文件时,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当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被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时,该优先权不予恢复。
4、发出给予保护声明/驳回通知的期限
中国对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首次审查期限为国际注册 在国际外观设计公报上公布之日起 12 个月。给予保护声明 与驳回通知均遵循此期限。
5、发出给予保护声明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符合授权条件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并向国际局发出给予保护声明,并进行国内公告。国际局向申请人传输给予保护声明副本,并在国际外观设计公报上予以公布。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自给予保护声明中记载的日期,即国内公告日起生效。
6、发出驳回通知
(1)常见情形
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中,常见的缺陷有简要说明不规范、不符合单一性要求、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等。当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存在以上缺陷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发出驳回通知。
(2)发送方式
驳回通知将通过国际局发送给申请人,并在国际外观设计公报上公布。
7、申请人答复驳回通知
(1)答复途径及方式
申请人应当在驳回通知中指定的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答复。与国家申请相同,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申请人在答复驳回通知时必须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办理,中国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人答复时,应当写明国家申请号,使用中文陈述意见,对申请文本的修改应当使用英文。在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操作时,选择“意见陈述/补正”,再选择“主动提出修改”,填写信息并上传。如果尚未获知国家申请号,可在业务办理界面使用国际注册号(DM/XXXXXX)查询到国家申请 号。
(2)答复期限
驳回通知中指定的答复期限一般为 4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