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时可依公约优先权在香港特区提出注册申请?
是否需要提交公约优先权文件?
虽然已根据《商标条例》声称优先权,但由于申请的不足之处而延迟了申请日,导致超过了六个月的优先权期,这时是否会丧失优先权?
如我有权根据《商标条例》第41条声称具有优先权,但我的首次申请是在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或之前于巴黎公约国或世贸成员国家、地区或地方提交的,有关货品或服务是按照《尼斯分类》第十一版分类,而有关的类别编号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有所改动,我应该怎样做?
如公约优先权是根据欧盟知识产权局的申请,我应该在表格第T2号08(b)部分的“国家/地区/地方”填写“欧盟知识产权局”吗?若公约优先权是根据“比荷卢知识产权局”的申请又应该填写什幺?
何谓“检查注册申请是否有不足之处”?
申请人何时知道其注册申请已获编配提交日期?
注册申请中的不足之处是否会影响申请的提交日期?
假若我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没有缴交申请费,这会对我的商标申请有什幺影响?
若商标中有日文字,但申请人没有填写表格第T2号的05部分,这会否构成申请的不足之处?如果是的话,又会否影响申请提交日期的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