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如果我在香港的送达地址有改变,我是否需要通知注册处更改记录?
答:所有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提供在香港的送达地址。商标注册处会根据所提供的数据,将文件或其他有关申请的东西送交申请人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如果你的送达地址有改变,请采用表格第T5号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注册处更改记录。如果你的送达地址有所改变而你没有通知注册处,有关文件将有可能被送至不再有效的送达地址,而本处亦不能继续处理你的申请。
二
申请人可否修订申请注册商标的图标?
答:只有在《商标条例》第46(2A)条订明的所有条件均获符合的情况下,你才可提交表格第T5B号,要求修订商标注册申请,以加入某注册商标的图标,并一并加入该注册商标的注册详情。请确保表格第T5B号所载的修订商标包含的申请注册商标图标,与原本申请的申请注册商标图标相同。申请注册商标的图标如有差异(包括颜色),会导致该份表格第T5B号不获接受,而需重新提交一份表格第T5B号。
三
如果申请人对香港知识产权署的决定感到不满,可采取什幺行动?
答:申请人可针对香港知识产权署的决定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一般而言,上诉需要在香港知识产权署作出决定的日期后28天内提出。有关上诉的详情,请参阅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中《针对处长的决定提出上诉》一节。
四
申请人要怎样提交款项,可以汇款到哪个帐户?
答:申请人可以汇票付款,付款汇票必须划线及以港元支付,并注明支付“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知识产权署不接受以电汇及外币支票方式付款。信用及支付方式只适用于以知识产权署电子提交系统提交的申请,详情请浏览efiling.ipd.gov.hk。
五
填写商标表格中的“货品及/或服务”中有特别规定陈述吗?
答:申请商标时注册时,你必须列明拟申请商标注册的所有货品及服务,及填写货品及服务所属类别的编号。货品及服务必须按照《国际商品及服务分类(尼斯分类)》分类。请浏览知识产权署的网页(如何把货品及服务分类),找出你欲申请商标注册的货品及服务所属类别。
六
整个商标申请需时多久?
答:商标注册处收到注册申请后,审查主任会根据商标条例及商标规则处理有关申请。有关申请如没有不足之处,而又没有遇到其他人反对注册,则整个程序(由商标注册处接获申请至批准商标注册)需时可短至六个月。
七
如何填写表格第T2号“申请人类别”、“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国家/地区/地方”和“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州分”等栏?
答:表格第T2号01(c)部分要求你标示你是个人、法人团体或非法人团体。如你是法人团体,表格亦会要求你说明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地。这些详情可能会记入商标注册纪录册,以提高本处纪录的透明度,以及协助商标注册处处长和第三方更容易识别商标注册申请人/拥有人。
请注意,指名为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实体必须能够持有财产,包括商标。如你对是否有法律行为能力持有财产存在疑问,请咨询法律顾问。处长不会就此提供意见。
个人
如你是自然人或联名提交申请的自然人,应在“个人”方格加上记号。
如属在香港特区成立的独资经营商号,申请通常以“独资经营者的姓名以某商号之名营业”的名义(例如陈小玲以陈氏公司之名营业)提出。如属此情况,应在“个人”方格加上记号。
如属在香港特区成立的合伙经营商号,一般会在申请列出各合伙人(或最少其中两名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并在其后加上商号名称(例如陈小玲及林美美以陈林公司之名营业)。如属此情况,应在“个人”方格加上记号。
法人团体
如属法团(即在香港特区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特区或香港特区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或设立的任何其他法人团体),请在“法人团体”方格加上记号,并在表格第T2号01(d)部分填写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国家/地区/地方。如在美国成立为法团,亦请在表格第T2号01(e)部分填写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州分。请注意,法团必须说明其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地,有关未能符合此要求的后果详情,请参阅《商标注册处工作手册》“查核申请的不足之处”一章。
非法人团体
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包括香港特区),非法团组织并非法人。
如属非法人实体,但在成立所在地的法律下有法律行为能力持有财产,请在“非法人团体”方格加上记号。
请注意,处长在商标注册纪录册记入申请人就申请人类别或其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地提供的数据之前,不会核实有关数据。如欲确定这些数据,应进行独立查证。
就要求将商标转让/传转的详情注册的申请而言,上述指引亦适用于表格第T10号03(c)、(d)及(e)部分的“新拥有人类别”、“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国家/地区/地方”和“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所在州分”等栏。
八
什幺是“证明商标”?
答:“证明商标”由非商业机构注册,用以核证货品或服务的素质,例如香港旅游发展局的‘Q优质旅游服务’商标。
九
什幺是“集体商标”?
答:“集体商标”由商会组织根据规管其会员使用该商标的规例注册,用以表示商会会员提供的货品或服务。
十
什幺是“防御商标”?
答:“防御商标”是香港地区为保护驰名商标而存在的一种商标类型,目的为了是保护在香港地区所注册的驰名商标。